信息就足够明确了。
“公诉人,你方是否要作出回答?”
审判长赵德稍稍思索,看向公诉席三名检察官。
“审判长。”
公诉席中。
几乎是法官询问的那一刻,三个检察官便立即开口,有了动静。
“就本案,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已经十分完善。”
“首先,在2000年6月1日,被告人杀害受害者黄成伟的过程,曾被第二名受害者王翰所拍摄。”
“拍摄画面中,明确可以看出,三人正在对受害者黄成伟实施侵害。”
“後续警方将屍体从湖中打捞,法医经鉴定......”
“其额头上的骨头,明显与被告人欲要侵害的行为相吻合。”
检察官缓缓开口,他们说的话语很是有逻辑,短短两三句话,所给出的不是回答信息,而是将一条证据链给出。
首先是关於王翰的死因,其次是黄成伟死亡画面,最後是法医进行的屍检。
三条信息互相佐证,可谓是标准回答。
只不过......
“请问,确切的凶杀证据呢!?”
被告席。
金牌律师严密,冷不丁突然开口询问。
他手中捏着材料,脸上满是凝重,一字一句道:
“审判长。”
“在上述公诉方所给出的回答来看,本案...全程无法证明被害人黄成伟是由被告三人所杀!”
“首先是相机的视频。”
“视频无头无尾,依据《刑事诉讼法的解释》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条,明确规定:制作、取得的时间、地点、方式等有疑问,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。”
视频与录音定罪,是极其困难的事情。
举个例子。
多数人所知晓的,偷拍的视频以及偷录的录音,哪怕是有来龙去脉呢,法院也大概率不会采取。
更别提视频中的某一个画面了。
而王翰所拍摄的画面,首先是角度问题,明显的偷拍角度...当然,涉及到命案,是否为偷拍已经不重要,只要是事实即可。
但偏偏的。
视频已经被腐蚀的过於严重,只能截取出一张图片!
哪怕能给出合理解释,但多少也是有疑问的,所以,直接属於‘不得作为定案根据’的非法证据/瑕疵证据范畴。
“审判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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