内间,故斗然并非是嫌犯,而是证人。
《宏渊律》中,对案犯用刑都是下策,更何况对证人用刑?再者,宏渊吏鞭笞被俘的沈国县公,此事传出去可不好听,贼曹掾且耐心些,容我慢慢审理追问……”
“耐心?郡守可未给你最后期限,你自然不必急!”
眼看二人开始争论起来,廖峰连忙过来劝解,最终唐觉和刘汾达成妥协,再让刘汾尝试一番,若明日依然什么都问不出来,再向郡守请求批准用刑。
“刘汾君还是如此排斥用刑啊,即便那许沆是个沈人。”
唐觉不高兴当地走后,在郡狱中,廖峰和刘汾聊了起来,他记得,两年多前,自己曾目睹刘汾的一场打官司时,刘汾从始至终都没对他们任何一个人用刑,而是靠收集证据、审讯、诘问的办法,慢慢抽丝剥茧查明真相。
这几年里廖峰发现,并不是每个法吏都能像喜这般遵循宏渊律中的规程,刘汾反而是个特例。
“我看到过一个案子。”
刘汾坐在案几后,一边翻阅着关于许沆的卷宗,一边对廖峰说起了一件往事:“我有一日,偶然翻出一卷秦时的卷宗,那里面讲到了一起乞鞫( ju)的案件。”
“乞鞫”相当于后世的再审,也就是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公,可以请求更高一级司法部门重新审理自己的案子,县廷的判决可以由郡廷再审,若还有重大疑点,郡廷的案子可以由廷尉,也就是秦国的最高法院来重申。
“秦王政二十三年十二月癸亥日,一个叫毛的士伍被亭长扭送到了当阳县府,罪名是偷牛。毛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,还咬出了同伙,一个名叫讲的乐师,他的证词是,十二月五日,自己和讲一起偷了牛,还把牛牵到了讲的家中……”
“根据毛的供述,审理案件的当阳县丞和几位令史认为讲是同谋,判他黥为城旦。”
“讲不服,于是要求乞鞫,这起案件转到了一位叫喜的法吏的手中,那时已是王二十三年四月了。”
乞鞫的期限是三个月,“讲”是二月癸亥(十六日)被判黥为城旦的,再审是四月丙辰(十一日),中间相隔54天,差一点就过了复审的时间。
也就是这短短六天的差距,让喜救下了一个因屈打成招,差点沦为城旦舂的无辜者。
喜按照他一直以来的办案方法,先收集了关于此案的一切记录爰书,又让相关证人统统来郡上受讯,先后三个证人的证词都对讲有利。
喜不由惊异,如此明显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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