的户籍登记制度都一直在沿用,宋代以后,土地私有化现象进一步加深,户籍登记的内容出现了分化。
比如说,有专门登记土地的鱼鳞册,专门用于纳税的实行簿,还有用来登记不同人口的白册、黄册等,不过无论怎么变化,记载的内容都没有太大的变化,依然脱不开秦国户籍制度的记载的方框。秦国的户籍制度的等级色彩被后代户籍制度的等级性,由于秦国的户籍制度记载了身份登记,到了秦汉时期,就发展成为了”宦籍“、”弟子籍“,魏晋南北朝出现了”士族籍“,隋唐时期出现了的”衣冠户“,宋朝出现了“官户”等等,都是享受特权的上层户籍。
当然与之对应的就是下层户籍,有可以称之为“贱籍”,比如说从事工商类行业的“市籍”和“匠籍”,都是这类的代表,从本段开头的的引言也可以看出,市籍的低贱性,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户籍的等级性。从商朝出现萌芽,到西周出现雏形,到战国时期的确立,再到后世的完善发展,户籍制度也呈现出了与时代共同发展的进步性。
秦国的户籍制度对后世的影响,其实也并不全是进步性,也有制约性,而古代封建社会发展之所以发展缓慢,和户籍制度对人口的严格控制,也是脱不了干系的。
在商鞅变法之前,秦国一家之人不论有多少口,都通常居住在一起。而商鞅则制定了一夫一妇的小家庭管理模式,为了强制推行这一政策,更是制定了“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”的惩罚机制,也就是说,如果一家有两个男人,便必须分家,如果不分,便以增加其赋税为惩罚。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取缔大家族制下的大家庭,鼓励小家庭的建立,从而推动小农经济,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彻底释放劳动力的手段。登记极为细致。根据史料来看,在秦始皇之前,秦朝的户籍制度主要登记有人口所在地、家庭身份、出生地区、爵位、姓名、家庭财产和类别等。而一个家庭内部,则按照以户主为首,男性、成年人、直系亲属、女性、未成年人、旁系亲属的顺序,登记着其家庭成员,还有其祖宗三代的出身情况。此后,一直到秦始皇十六年(前231年)规定,男子不论成丁与否,一律登记年龄,甚至有可能登记着户内成员的身高记录。户籍的登记、消除和迁移。《商君书·境内》有载“四境之地,丈夫子女皆有名于上,生者著、死者消。”而根据《傅律》的规定,户口的登记、消除主要由百姓自报,而为了避免百姓以小报老或以壮报残从而逃脱劳役,同样有着相应的处罚规定。而一旦百姓需要迁移,则必须在官府办理“更籍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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