他再次道:「审判长,先前我说过吗啡超标,是因止咳露」导致。而现在我要说的是..
」
「我方当事人服用药物的时间节点是在驾车後!」
「《道路安全交通法》第22条,指的是「服用後驾车」,而非驾车後服用!」
「所以,综上所述,被告人并不触犯「危险驾驶」。」
「也不具备「毒驾」因素!」
绕来绕去,还是酒驾後当着交警面喝一口酒的问题。
如何破解?
破不了!
「依照审理的基本证据规则。」
「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55条,原文明确规定: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!重调查研究!不轻信口供。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。」
「综合全案证据,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!」
说着。
「请问公诉席。」
「就本案,是否能认定被告人赵瑞」在驾车前吸食毒品?而不是其吸过毒品」!」
「如果,无法合理排除嫌疑,那麽..
」
蔡彭顿了顿,旋即抬头,他眉头睁开,看向公诉席,开口道:「依照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00条第(三)项,证据不足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,应当作出证据不足、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!」
「审判长。」
「这是我方第一个异议,请公诉人进行表述!」
此话落下。
整个庭审现场陷入安静之中,蔡彭呼吸匀称,面色淡定,坐在被告席处,那双宁静的目光落在郑通梁秉信身上。
民诉代理人席位。
律师赵成功闻言,眉头蹙起,脑海中陷入沉思。
蔡彭端出的是一个无解的逻辑闭环!
只要服用了止咳露,在体内产生吗啡含量。
那麽,你凭什麽认为这吗啡是海洛因产生,而不是止咳露?
如果无法认定..
那就符合《刑诉法》第200条!证据不足应当以疑罪从无」处置!
即,案件被告人赵瑞,既没因服用精神管制药物後危险驾驶,也没进行毒驾,而是一场正常的肇事逃逸,与危害公共安全无关..
「这......」赵成功思索良久也没找出破绽,拳头攥起,他下意识看向公诉人席。
不只是他。
整个第一法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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