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之权,婚配须出自两情,生育亦不可由官府强逼。
为杜流弊,下官请政务院命令卫生部会同科学院及仙界有关医药机构,详核药名、药理、剂量、禁忌。
若核验可用请择郑州医舍设试行专科,遴选两界医者共同诊治。
每位患者须先验心脉详录旧疾,医者出具处方后方可给药,药匣之上须以唐文明载救治之法,医舍则另立病籍,记录服后之效,按月封送卫生部复核。
其价格亦请分等施行,富户依市价购用并依法纳税;贫户若确有婚育之愿,且经医者断为有疾,可由地方育儿及医疗款酌予补助。
所得药税不得混入杂项支用,宜专归产育救助与基层医者培养,使求药者所费复用于养民。
如此则公私两便,财用有归,亦可免人讥为官府贩售房中之药。
又请立查验追溯之制,试行之初郑州医舍每旬录其疗效,每月汇其病例,凡见重症不良立即停药救治,并封存同批药物,若查得药物有害或功效不副所称,即刻停止输入,追回已发之药,追究供药之责。
若经岁余试验确有疗效而无大害,再请政务院酌量推及天下州府,如此渐进可收其利而避其害。
下官复察新政所定分产继承之法,诸子依法承继,不使庶支因私意尽失所养。
宗室勋贵、世家富室若子孙蕃盛,其田业、宅第、商股、财货自当随嗣析分,数世之后巨产不至久聚独门,旁支亦各得生计,财货遂随生齿而流转。
此既可广宗枝厚亲亲,亦可渐抑兼并疏通财用,若助嗣之药能治其疾,则于诸端或有裨益。
下官非不知此事隐秘,形诸公牍,或招轻笑,然医者治疾,本当据实;
官者理政,尤不可因名目羞隐而废其所用。
若因所疗在床笫便讳莫如深,使患者无药可求,非仁政也;
若因其利可观便纵商贾竞售,使百姓受害,亦非善治也。
唯有纳入医署明其法度,严其禁限,验其成效,方可使仙界医术为大唐所用,而不至滋生奸弊。
下官反复思量不敢逾制擅行,若蒙准许下官愿亲任督办,倘督办失察或流弊害民,下官甘领其责。
谨牒政务院,伏候裁可。
下官谢行简拜首。
......
谢行简将那份文书封入政务院专用文匣,又让录事参军抄录副本后送往长安。
送文的差役刚走,谢俊便回驿馆收拾行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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